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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24單選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乙卻遲遲未為清償。因為乙近兩年來生意與股票投資失敗,負債累累。甲經過詳查後,發現乙之財產僅剩對丙有 400 萬元之債權。雖然對丙之債權已過清償期甚久,但乙覺得反正要回錢,只會被眾債權人瓜分,所以怠於討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要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名義行使乙之權利,且自己並無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
B甲原則上必須在乙已負給付遲延責任,始得對丙行使代位權。但如有中斷時效等保存乙債權所必要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C乙對於丙之債權,必須比甲對乙之債權更早發生,否則甲無權行使代位權正確答案
D此項代位權之行使,未必以訴為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代位權行使不要求被代位債權發生在前,只要債務人怠於行使即可,C 顛倒了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本題要選)。民法第 242 條並未要求被代位之債權須先於代位債權人之債權發生。只要代位時甲對乙有債權、乙怠於行使對丙之債權即可,發生先後在所不問。

考點:代位權性質考點:代位時點考點:代位要件誤導考點:行使方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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