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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43單選題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 A 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A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
B因丙滿 16 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C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D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行為須共同行使親權,一方單獨為之屬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089條,父母共同行使親權。甲單獨代理丙處分特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乙同意,屬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效力未定,乙得承認之。

考點:共同親權原則考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考點:無權代理效力未定考點:子女特有財產處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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