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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25單選題

甲將其對乙之貨款債權讓與於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
B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消滅時效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
C乙受通知後,乙始具備得對甲主張抵銷之要件者,亦得對丙主張正確答案
D乙受通知後,乙基於法定事由解除與甲之原契約時,乙得對丙拒絕給付系爭貨款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法第299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抵銷須於受通知時已具備要件才可主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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