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對乙之貨款債權讓與於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
B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消滅時效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
C乙受通知後,乙始具備得對甲主張抵銷之要件者,亦得對丙主張正確答案
D乙受通知後,乙基於法定事由解除與甲之原契約時,乙得對丙拒絕給付系爭貨款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民法第299條第2項,抵銷須『於受通知時』,乙之債權清償期已屆至或先於被讓與債權到期,始得對受讓人主張。受通知『後』才具備要件者不得對丙主張抵銷。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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