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25單選題

甲將其對乙之貨款債權讓與於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
B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消滅時效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
C乙受通知後,乙始具備得對甲主張抵銷之要件者,亦得對丙主張正確答案
D乙受通知後,乙基於法定事由解除與甲之原契約時,乙得對丙拒絕給付系爭貨款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法第299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抵銷須於受通知時已具備要件才可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依民法第299條第2項,抵銷須『於受通知時』,乙之債權清償期已屆至或先於被讓與債權到期,始得對受讓人主張。受通知『後』才具備要件者不得對丙主張抵銷。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考點:既有抗辯延伸考點:時效抗辯延伸考點:抵銷時點限制考點:解除權對抗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