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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 年第 69 題單選題

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合法者,被上訴人縱曾捨棄上訴權,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法院,被上訴人在更審期間,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C上訴因不合法經駁回,如附帶上訴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失其效力
D附帶上訴如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因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而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附帶上訴於三審發回後不得提起;若原告撤回起訴,訴訟繫屬消滅,附帶上訴縱具備上訴要件亦絕對失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原告合法撤回起訴,依民訴法第263條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溯及消滅。此時第一審判決與上訴均失所附麗,附帶上訴縱具備上訴要件亦絕對失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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