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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1單選題

甲受死亡宣告後,其在臺北市之 A、B 兩棟房屋,由配偶乙及子丙繼承。經依法為遺產分割,A 屋歸乙所有,現仍登記在乙之名下,B 屋歸丙所有,丙將 B 房屋出賣予丁,得有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花用其中之 200 萬元,剩餘 100 萬元,乙、丙、丁均屬善意。嗣後甲生存歸來,甲之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返還 A 屋予甲,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應償還甲 300 萬元
B乙應返還 A 屋予甲,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應償還甲 100 萬元正確答案
C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仍應償還甲 300 萬元
D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仍應償還甲 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撤銷死亡宣告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且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僅於現受利益限度內負歸還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現受利益為A屋應返還;丁善意受讓B屋,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但書不受影響;丙現受利益為100萬元,應返還100萬元。

考點:現受利益返還考點: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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