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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16單選題

甲乙於民國 101 年(下同)7 月 15 日口頭訂立為期一年之租賃契約,約定甲於 8 月 1 日搬入甲向乙承租之房屋,月租新臺幣(下同)1 萬元。11 月 13 日,一般型衛浴熱水設備故障,甲無法使用熱水洗澡,甲向乙表示天冷請馬上修理,乙未為不修理表示。11 月 21 日,甲見乙一直未找人修理,再次通知乙,請乙於 11 月底前修理完成。12 月繳交租金時,甲表示乙一直未修理熱水設備,請求減少 11、12 月租金。甲見乙遲不動手,於是 11 月底找人修繕,請人於 12 月 1 日安裝最新型熱水器 2 萬元,及高級多噴頭按摩蓮蓬頭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訂立一年房屋租賃,依民法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不應僅是口頭約定,租賃契約無效
B甲早在 11 月 13 日通知乙修繕,並於 11 月 21 日再度通知乙應於 11 月底前修繕,乙仍不為修繕,故甲之租金給付義務即為免除
C乙經甲一再通知修繕,仍不為修繕,致甲無法完全使用租賃物時,乙負修繕義務不履行之責任正確答案
D12 月 1 日安裝之熱水與衛浴設備,係乙在 11 月底未履行修繕後,甲有權請人修繕,其全部費用得由租金中扣除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出租人負修繕義務,經承租人催告仍不修繕致無法使用租賃物,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 429 條,租賃物之修繕原則由出租人負擔;第 430 條規定,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而出租人不為修繕者,出租人即構成債務不履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C 正確描述此法律效果。

考點:租賃書面要件考點:租金免除誤解考點:出租人修繕義務考點:修繕費用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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