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乙賠償新臺幣 500 萬元。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乙抗辯甲應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先調查甲在我國境內有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或有無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之資產
B於法院尚未對訴訟費用擔保為裁定或准訴訟費用擔保而原告未提供擔保前,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
C法院定擔保額時,應將第一、二、三審之裁判費及各審之律師費計入正確答案
D法院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依民事訴訟法第99條,擔保額以被告預計支出的「訴訟費用」為準。但我國僅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民訴第466-3條),故只有「第三審」律師費為訴訟費用,一、二審律師費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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