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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71單選題

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不屬當事人得在第二審法院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A在第一審請求承租人給付積欠租金之原告,追加請求自租期屆滿日起至返還租賃物之日止相當於租金額之損害金正確答案
B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之被告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後,為部分清償,因而抗辯原告之請求在該清償範圍內為無理由
C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原告,就曾交付借款一事提出支票乙紙為證,被告否認受借款之交付。第一審法院未經整理證據上爭點即以原告不能證明有交付借款之事實為由,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上訴後,為證明該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聲請訊問證人某甲
D被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向原告表明就原告主張之債權為抵銷,並於第二審提出該抵銷之抗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訴447條第二審禁止新攻防,A屬訴之追加(255條)非新攻防方法,故「不屬」。

為什麼答案是 A

追加請求損害金屬「訴之追加」(民訴255條),不是「攻擊或防禦方法」。攻防方法指支持訴訟標的之事實、證據、抗辯,訴之追加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概念層級不同。本題問「不屬」新攻防者,故選A。

考點:訴之追加vs攻防方法考點:事後發生事實考點:一審訴訟指揮瑕疵考點:抵銷抗辯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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