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均須得他造之同意,始得為之
B將離婚之訴變更為撤銷婚姻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正確答案
C追加必須合一確定之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須得原為他造當事人之人同意,始屬合法
D因訴之變更為以新訴取代舊訴,舊訴視為撤回,第二審法院專就新訴為審判,故訴之變更倘不合法,即應駁回該新訴,無須就舊訴續為審理
答案與詳解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等訴訟,得於第一、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此為特別規定,無須他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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