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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69單選題

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均須得他造之同意,始得為之
B將離婚之訴變更為撤銷婚姻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正確答案
C追加必須合一確定之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須得原為他造當事人之人同意,始屬合法
D因訴之變更為以新訴取代舊訴,舊訴視為撤回,第二審法院專就新訴為審判,故訴之變更倘不合法,即應駁回該新訴,無須就舊訴續為審理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原則須他造同意,但有法定例外(如合一確定追加當事人)。家事婚姻訴訟依家事事件法有特別規定,變更追加無須他造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此為特別規定,無須他造同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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