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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29單選題

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 A 地由丙管理。嗣後,丙對甲、乙、丁表示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復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達 20 年。之後,甲因需錢孔急,各向乙、丁借款 50 萬元,甲並就其應有部分設定同額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下同)於乙、第二次序抵押權於丁。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丁則遞升為第一次序抵押權人
B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正確答案
C甲得僅以其應有部分已達半數為由,主張 A 地由其管理
D甲應按其對於乙所負債務數額,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共有物管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繼承不混同及扣還等概念。丙變更占有意思達20年得請求登記地上權;甲為唯一繼承人無遺產分割問題,且因全面限定繼承,債權債務不混同。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945條規定之法理,丙向他共有人表示變更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且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20年,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規定,已具備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考點:繼承不混同考點:時效取得地上權考點:共有物管理考點:債務扣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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