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 A 地由丙管理。嗣後,丙對甲、乙、丁表示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復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達 20 年。之後,甲因需錢孔急,各向乙、丁借款 50 萬元,甲並就其應有部分設定同額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下同)於乙、第二次序抵押權於丁。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丁則遞升為第一次序抵押權人
B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正確答案
C甲得僅以其應有部分已達半數為由,主張 A 地由其管理
D甲應按其對於乙所負債務數額,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