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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34單選題

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存續期間 20 年。乙於 A 地上建築 B 屋後,為週轉資金,將該地上權與 B 屋同時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均已辦畢登記。丁擅自占用 A 地與 B 屋放置廢棄物,致抵押標的價值減少,乙屢次勸阻無效,擬請求排除侵害,或拋棄其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請求乙於所受利益之限度內,提出與減少價值相當之擔保
B乙拋棄其地上權,非經丙之同意,不得為之
C乙得向甲支付未到期之地租 30 萬元後,拋棄其地上權正確答案
D乙得訴請丁清空廢棄物、遷出 B 屋並交還 A 地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地上權拋棄與抵押權保全。定有期限之地上權拋棄需支付「三年分」未到期地租;且因標的已設定抵押權,拋棄依法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選項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據民法第 835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本題地上權存續期間為 20 年(定有期限),每年地租 30 萬元,因此乙若要拋棄地上權,依法必須支付 3 年分地租即 90 萬元,而非僅支付 30 萬元。

考點:抵押權之保全考點:物權拋棄限制考點:地上權之拋棄考點:物上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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