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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 年第 1 題單選題考點:監護宣告效力考點:法院選定監護人

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受監護宣告後,無行為能力
B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為乙正確答案
C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須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
DA 醫院及其所屬醫護人員,不得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答案為B:配偶不因婚姻關係當然成為監護人,仍須由法院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

逐選項解析

A甲受監護宣告後,無行為能力監護宣告效力✕ 錯誤
本敘述正確,故非本題答案。甲受監護宣告後即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因其已婚而改變此法律效果。
B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為乙法院選定監護人✓ 正確
本敘述錯誤,故為答案。乙雖為甲的配偶,仍須經法院選定,不能僅憑配偶身分當然成為甲的監護人。
C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須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 錯誤
DA 醫院及其所屬醫護人員,不得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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