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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1單選題

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受監護宣告後,無行為能力
B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為乙正確答案
C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須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
DA 醫院及其所屬醫護人員,不得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後法定監護人並非當然為配偶,法院須依民法第1111條依序審酌選定最適任者。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依民法第1111條,法院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監護人,並非當然由配偶乙擔任。

考點:監護宣告效力考點:監護人選定考點:監護轉輔助考點:監護人消極資格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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