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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51單選題

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

A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主張略以:乙之父丙為購買 A 屋,向甲借款 200 萬元,丙將 A 屋登記為乙所有,丙已死亡,應由乙負責清償該 200 萬元債務等語
B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乙於某日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之行為。其主張略以:乙為甲之債務人,乙為脫產,將 A 屋所有權贈與丙,有害及甲之債權等語
C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拆除 A 屋,返還其基地,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經判決甲全部勝訴確定。丙以自己為再審原告,列甲為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其主張略以:乙非 A 屋之所有權人,無權拆除該屋,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正確答案
D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存在。其主張略以:甲對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否認丙對其有債權存在等語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給付之訴當事人適格依原告主張決之;再審之訴僅限「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始得提起,輔助參加人並非當事人,欠缺提起再審之當事人適格。

為什麼答案是 C

再審之訴必須由「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其繼受人提起。丙在原訴訟中僅為「輔助參加人」,並非訴訟當事人,故丙以自己名義獨立提起再審之訴,欠缺當事人適格,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考點:給付之訴適格考點:撤銷訴訟適格考點:再審之訴適格考點:強執確認訴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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