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對於原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均須表明相對人
B第一審法院就通常訴訟事件基於兩造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理後,對於其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不應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正確答案
C在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訴訟事件而為判決後,對此判決提起上訴時,均不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管轄法院
D凡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者,均為再抗告事件,且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答案與詳解
依民訴法第427條第3項,兩造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者,僅係「審理程序」改用簡易程序,該事件本質仍為通常訴訟事件,故其上訴仍應依通常訴訟事件之上訴審級定管轄法院,即向管轄地方法院之上級法院(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而非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此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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