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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62單選題

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對於原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均須表明相對人
B第一審法院就通常訴訟事件基於兩造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理後,對於其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不應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正確答案
C在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訴訟事件而為判決後,對此判決提起上訴時,均不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管轄法院
D凡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者,均為再抗告事件,且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兩造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通常事件,上訴審仍為高等法院,非地方法院合議庭。

為什麼答案是 B

通常訴訟事件縱經兩造合意改用簡易程序審理,其事件本質仍屬通常事件,上訴第二審之管轄法院仍為高等法院,而非地方法院合議庭。

考點:抗告程式考點:合意簡易程序考點:簡易上訴審考點:再抗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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