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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44單選題

甲妻與乙夫於 102 年 3 月間成立離婚協議,並經辦畢離婚登記後,嗣乙再與丙結婚並辦結婚登記,惟丙發現甲、乙間協議離婚時之證人實未在場見聞,認為該離婚為無效,乃列乙為被告主張乙與丙重婚,提起本訴訟請求判決確認乙與丙之婚姻為無效、二人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通知甲參與本訴訟,若甲未參加訴訟,仍應受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B甲如已參加於本訴訟,即不得事後主張其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拘束
C乙如在本訴訟承認其有重婚之事實,法院應以其承認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不得再調查證據後為不同之事實認定正確答案
D在本訴訟之程序上,若甲及乙一致承認協議離婚時並無證人在場見聞之事實,法院尚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家事訴訟事件採職權探知主義,當事人自認不拘束法院,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要選錯誤者。家事事件法第10條明定婚姻事件不適用自認及擬制自認,乙縱承認重婚事實,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此選項錯誤,即為答案。

考點:必要參與/對世效考點:程序保障考點:自認不適用考點:職權探知主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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