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應即轉換為訴訟程序
B第一審受訴法院移付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者,調解程序終結,原停止之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
C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法院應發給債權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無程序轉換問題正確答案
D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其中一造得聲請法院將調解程序轉換為訴訟程序,此時並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因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命即為訴訟之辯論(即轉換為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經起訴,並非「無程序轉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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