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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19單選題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他人使用,A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6個月,甲在該6個月內無法將A屋出租。乙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如何?

A乙僅須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即可
B乙僅須賠償甲6個月租金之損失即可
C乙除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外,尚須賠償甲6個月租金之損失正確答案
D乙除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以及6個月租金之損失外,尚須給付予甲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損害賠償包含所受損害(修繕費)與所失利益(租金損失),但財產權受侵害不得請求慰撫金。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修繕費=既存財產減少(所受損害),6個月租金=依通常情形可預期取得之利益(所失利益),兩者皆須賠償。

考點:漏算所失利益考點:漏算所受損害考點:完整損害賠償考點:財產權無慰撫金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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