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100萬元(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100萬元,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均無效果,為此起訴請求乙給付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該筆借款已全數由保證人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A丙不得輔助參加於乙,因甲、乙間之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丙,丙非利害關係人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須經丙同意
C於本訴訟甲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強制執行無效果後,仍不得據此判決直接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D乙於本訴訟第一審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丙後,丙不得自由選擇參加甲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