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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41單選題

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100萬元(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100萬元,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均無效果,為此起訴請求乙給付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該筆借款已全數由保證人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A丙不得輔助參加於乙,因甲、乙間之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丙,丙非利害關係人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須經丙同意
C於本訴訟甲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強制執行無效果後,仍不得據此判決直接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D乙於本訴訟第一審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丙後,丙不得自由選擇參加甲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主債務人敗訴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保證人,須另訴執行名義才能對丙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既判力及執行力原則上僅及於當事人(民訴§401)。甲對乙之勝訴判決,其執行名義效力不及於保證人丙,縱乙無財產可供執行,甲仍須另行起訴丙取得對丙之執行名義,始得對丙強制執行。

考點:輔助參加要件考點:訴之追加考點:既判力主觀範圍考點:訴訟告知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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