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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58單選題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未補正者,屬上訴程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B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正確答案
C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完足之情形者,第二審法院不得曉諭原告為補充
D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如認原判決理由不當,即應以上訴為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二審上訴不合法經第一審限期補正未補正,第二審得逕裁定駁回,無須再命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訴第442條第2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正確。

考點:上訴理由≠程式不合法考點:第二審駁回上訴考點:闡明權考點:理由不當結果正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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