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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64單選題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立借據時,記載甲向乙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甲不得期前清償。乙於預扣第一年的利息後,實際交付予甲7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預扣300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B經一年後,甲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
C約定週年利率超過20%者,其約定為無效,甲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乙受領者,乙成立不當得利正確答案
D乙預扣第一年之利息部分,違反禁止規定
E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為諾成契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C、E
正確答案
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交付金錢才成立;舊法時期超過法定利率上限之利息僅「無請求權」,新法已改為超過16%部分「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C、E

依105年當時民法第205條,超過20%之利息僅「無請求權」(自然債務),並非無效;若債務人任意給付,債權人不成立不當得利。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註:110年修法後已改為超過16%部分「無效」。

考點:預扣利息效力考點:期前清償權考點:最高約定利率考點:巧取利益禁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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