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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79單選題

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乙認為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此不服之事件應由家事法院合議庭審理正確答案
B乙請求甲一次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縱然法院考量乙之情形,認應以每月給付贍養費 1 萬元計 30 期為適當,仍應受乙之聲明所拘束
C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法院僅得依乙提出之證據,審酌乙之請求是否適當
D此類事件之審理程序,原則上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贍養費事件屬「戊類家事非訟事件」,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不服裁定之抗告由家事法院合議庭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A

贍養費事件為戊類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款),對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敘述正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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