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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74單選題

關於通常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除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之必要者外,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B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C當事人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第三審法院就該當事人上訴理由所指之該事實,得斟酌之
D第二審判命被告向原告清償借款,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向原告為清償,並於第三審法院提出清償抗辯。因該項新防禦方法發生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可由第三審法院採為判決基礎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審」,絕對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即使新事實(如清償)發生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第三審法院仍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即使清償事實發生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不得於第三審提出。當事人應於判決確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另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

考點:上訴聲明限制考點:法律審原則考點:事實斟酌例外考點:新防禦方法禁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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