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若丙之家屬先告訴後,乙得否再為自訴?
A為貫徹公訴優先原則,解釋上應優先考量重罪,此時重罪既經告訴,不容許乙再為自訴正確答案
B告訴乃論之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依法不受公訴優先原則之限制,乙得再為自訴
C基於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裁判上一罪提出告訴,效力自然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乙不得再為自訴
D告訴主觀上是可分的,丙之家屬先為告訴,不影響乙之自訴
答案與詳解
裁判上一罪中,重罪(非告訴乃論)部分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基於公訴優先原則及審判不可分,輕罪(告訴乃論)部分亦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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