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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551單選題

甲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若丙之家屬先告訴後,乙得否再為自訴?

A為貫徹公訴優先原則,解釋上應優先考量重罪,此時重罪既經告訴,不容許乙再為自訴正確答案
B告訴乃論之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依法不受公訴優先原則之限制,乙得再為自訴
C基於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裁判上一罪提出告訴,效力自然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乙不得再為自訴
D告訴主觀上是可分的,丙之家屬先為告訴,不影響乙之自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裁判上一罪中,重罪(非告诉乃論)經檢察官偵查,基於公訴優先原則,輕罪(告訴乃論)亦不得自訴。

為什麼答案是 A

裁判上一罪中,重罪(非告訴乃論)部分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基於公訴優先原則及審判不可分,輕罪(告訴乃論)部分亦不得自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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