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擔任某上市公司之法律顧問,在會議討論時,甲得知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後之資金用途會被挪用而有背信及侵占之犯行,對公司股東將造成嚴重之利益損害。甲覺得不妥,極力反對。事後調查局約談甲時,甲是否一定要告訴調查局開會之情況?
A甲對其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可以洩露開會之情形
B該案只涉及財產之權益,不涉及身體的傷害,因此甲不得洩露
C該案件屬於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第2款保密義務例外情形,因此甲一定要向調查局說明該案件之內容
D該案件係屬於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第2款保密義務例外情形,但是甲可以選擇說明或不說明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律師保密義務之例外為「得」洩漏而非「應」洩漏,涉及財產重大損害亦屬例外範圍,律師有裁量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案涉及股東財產重大損害,符合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保密例外情形,律師得自行裁量選擇是否向調查局說明。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保密義務之例外為「得」洩漏而非「應」洩漏,涉及財產重大損害亦屬例外範圍,律師有裁量權。
看到「不在此限」就是「可以」而非「必須」;保密例外包含「財產」重大損害,不限於身體傷害。
逐選項分析
A✕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設有保密義務之例外規定,當符合特定條件時並非絕對不可洩漏。
B✕
保密義務例外情形包含防止他人「財產」或身體之重大損害,不以身體傷害為限,故財產權益受損亦屬之。
C✕ 陷阱
例外規定為「不在此限」,賦予律師洩漏之權利(得洩漏),而非課予必須洩漏之義務,故非「一定要」說明。
D✓ 正確
本案涉及股東財產重大損害,符合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保密例外情形,律師得自行裁量選擇是否向調查局說明。
律師保密義務與例外
| 原則 | 例外情形 (得洩漏) | 法律效果 |
|---|
| 嚴守秘密 | 1. 依法律規定或法院裁定應洩漏 | 解除保密義務,律師「得」選擇洩漏與否 |
| 非經同意不得洩漏 | 2. 防止委任人犯罪致他人財產/身體重大損害 | 非「應」洩漏,無強制通報義務 |
| 3. 律師與委任人間爭議須自我辯護 | |
| 4. 受任事件之相關資訊已公開 | |
考生易將「不在此限」(解除保密義務,得洩漏)誤認為「強制通報義務」(應洩漏)。律師倫理規範僅免除洩密責任,並未課予律師主動舉發當事人之義務,故非「一定要」說明。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