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擔任某上市公司之法律顧問,在會議討論時,甲得知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後之資金用途會被挪用而有背信及侵占之犯行,對公司股東將造成嚴重之利益損害。甲覺得不妥,極力反對。事後調查局約談甲時,甲是否一定要告訴調查局開會之情況?
A甲對其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可以洩露開會之情形
B該案只涉及財產之權益,不涉及身體的傷害,因此甲不得洩露
C該案件屬於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第2款保密義務例外情形,因此甲一定要向調查局說明該案件之內容
D該案件係屬於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第2款保密義務例外情形,但是甲可以選擇說明或不說明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