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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20單選題

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痛毆一番,但亦多處受傷。對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係受甲所激,所為攻擊行為,情有可原,故不罰
B乙之攻擊行為仍屬不法侵害行為,欠缺阻卻違法之正當性正確答案
C乙所為之攻擊行為得為緊急避難之主張
D乙所為攻擊行為,係受甲挑釁所致,屬於被動行為,故不罰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挑釁非不法侵害,被挑釁者出手攻擊不構成正當防衛,仍屬不法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僅以言詞動作挑釁,尚未達到「現在不法之侵害」程度,乙出手攻擊不符正當防衛要件,其行為仍屬不法侵害,構成傷害罪。

考點:非法定事由考點:正當防衛要件考點:緊急避難誤用考點:無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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