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
A市議會之秘書,虛報加班,詐領加班費正確答案
B法院約聘之工友,扮演司法黃牛,向當事人詐取財物
C市政府約聘之路邊停車收費員,見其好友之汽車停放於停車格,故意不予開單收費
D便利商店之店長,將國稅局委託代收之稅款侵占入己
A正確答案
純正身分犯須具公務員身分才成立,市議會祕書詐領加班費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市議會祕書屬依法令服務於公務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刑法上公務員。虛報加班詐領加班費,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屬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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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純正身分犯須具公務員身分才成立,市議會祕書詐領加班費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先問『此人是公務員嗎?』→ 再問『是否利用職務上機會?』兩者皆是才是純正身分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市議會祕書屬依法令服務於公務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刑法上公務員。虛報加班詐領加班費,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屬純正身分犯。
B✕ 陷阱
法院約聘工友僅從事機械性、事實上勞務,不具法定職務權限,非刑法上公務員。扮演司法黃牛詐財,成立普通詐欺罪,非純正身分犯。
C✕ 陷阱
路邊停車收費員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共事務者,雖可能論以委託公務員,但『故意不開單』是消極不作為,一般實務與學說上多認此為廢弛職務或圖利,非屬本題所指『詐領』類型之純正身分犯標準答案。
D✕ 陷阱
便利商店店長受國稅局委託代收稅款,屬私人受委託處理金錢,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之公務員。侵占稅款成立業務侵占罪,非純正身分犯。
刑法第10條第2項 公務員三類型
| 類型 | 定義 | 例子 |
|---|
| 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具法定職務權限 | 市議會祕書、公立機關職員 |
| 授權公務員 | 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法定職務權限 | 農田水利會職員 |
| 委託公務員 | 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 路邊停車收費員(爭議)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機關內工作者』與『刑法公務員』。工友、約聘收費員、受委託代收稅款者看似與公務有關,但是否具『法定職務權限』才是關鍵。只有 A 市議會秘書具明確法定職務權限,構成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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