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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35單選題

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於辯論終結後,合議庭評議時,始一致認定甲實係轉讓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雖未曾向甲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仍改論處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檢察官以甲既經認無公訴意旨所指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第一審未為無罪諭知,自屬違法,提起上訴,第二審向甲告知其除起訴書所載罪嫌,併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審理後,亦認甲確有轉讓禁藥之犯行,則第二審應如何處理?

A以第一審係適用法定刑較輕之法條論罪,於甲並無不利為由,駁回上訴
B第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俱無不當或違法,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正確答案
C第一審未諭知變更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為不當,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更為判決
D原判決撤銷,仍論處轉讓禁藥罪刑;併就公訴意旨所指脅迫行為,另為無罪之諭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起訴事實與判決事實同一案件時,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未告知雖瑕疵但不影響判決本旨;第二審已補正告知程序,上訴無理由應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B

脅迫使人施用毒品與轉讓禁藥屬同一案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法院依刑訴法第300條得變更起訴法條。第一審未告知雖有瑕疵,但第二審已補正告知,瑕疵治癒,實體認事用法無誤,上訴無理由應駁回。

考點:駁回理由錯誤考點:變更起訴法條+瑕疵治癒考點:第二審不必發回考點:同一案件不另諭知無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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