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法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或業務?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B國公營事業公股董監事
C行政機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律師
C正確答案
法官原則上不得兼職,但法令所定之研究、教育、性平等非報酬性職務除外,C 符合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機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屬法令所定之非常態、任務型委員,具公益性且無損審判獨立,為法官法允許之例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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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原則上不得兼職,但法令所定之研究、教育、性平等非報酬性職務除外,C 符合例外。
刪去法:A、B 屬實質公職兼任;D 律師業務衝突;剩 C 性平委員屬法定任務型委員。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屬常態性公職,涉及人事權行使,法官兼任將影響審判獨立,法官法明定不得兼任。
B✕
國公營事業公股董監事涉及商業經營與利益衝突,法官法明文禁止兼任,避免司法信譽受損。
C✓ 正確
行政機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屬法令所定之非常態、任務型委員,具公益性且無損審判獨立,為法官法允許之例外兼職。
D✕ 陷阱
律師執業與法官職務在角色上根本衝突,法官絕對不得兼任律師或其他與司法職務相牴觸之業務。
法官兼職限制一覽
| 類型 | 可否兼任 | 理由 | 本題對應 |
|---|
| 常態公職(如保訓會委員) | ❌ 不可 | 影響審判獨立 | A |
| 營利事業董監事 | ❌ 不可 | 利益衝突 | B |
| 法定任務型委員(如性平會) | ✅ 可 | 公益且非常態 | C |
| 律師業務 | ❌ 絕對不可 | 角色根本衝突 | D |
考生易誤以為「委員會委員」都是兼職,但關鍵在於該委員是否為常態性公職。保訓會委員是專任公務員性質,性平會委員則是任務型、非報酬常態職,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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