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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552單選題

法官依法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或業務?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B國公營事業公股董監事
C行政機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律師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法官原則上不得兼職,但法令所定之研究、教育、性平等非報酬性職務除外,C 符合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機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屬法令所定之非常態、任務型委員,具公益性且無損審判獨立,為法官法允許之例外兼職。

考點:常態公職兼任考點:營利事業兼任考點:法定任務型委員考點:職務根本衝突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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