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特定情形之發生,而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所謂特定情形之發生,下列何者屬之?
A繼承正確答案
B買賣
C分割
D贈與
答案與詳解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規定,於徵收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得於公告期間內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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