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6 年第 9 題單選題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權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土地法之規定,該設定權利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B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設定權利僅限於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含擔保物權(抵押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非本條列舉之設定權利;且共有人得自由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無需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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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設定權利僅限於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含擔保物權(抵押權)。
秒記「土地法34-1設定權利=四種用益物權(地上、農育、役、典)」。抵押權屬擔保物權,共有人可自由就應有部分設定,不適用多數決。
逐選項分析
A✕
典權屬於用益物權,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明文列舉適用多數決之設定權利。
B✓ 正確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非本條列舉之設定權利;且共有人得自由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無需多數決。
C✕
不動產役權屬於用益物權,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明文列舉適用多數決之設定權利。
D✕
農育權屬於用益物權,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明文列舉適用多數決之設定權利。
土地法第34條之1「設定權利」範圍
| 權利類型 | 物權性質 | 是否適用多數決 |
|---|
|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 用益物權 | 適用(法條明文列舉) |
| 抵押權 | 擔保物權 | 不適用(各共有人得自由就應有部分設定) |
考生易將「設定權利」誤認為包含所有物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設定權利」僅限於「用益物權」,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且民法允許共有人自由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故不適用多數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