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為土地信託關係之委託人,乙為受託人,丙為受益人。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特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列何者錯誤?
A因信託行為成立,甲與乙間
B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甲與丙間正確答案
C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乙與丙間
D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甲與乙間
B正確答案
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益信託消滅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主體應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而非「委託人與受益人間」。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移轉應在「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即乙與丙間),而非甲與丙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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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益信託消滅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主體應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而非「委託人與受益人間」。
信託關係消滅時,財產是由受託人(乙)移轉給受益人(丙),因此選項B的「甲與丙間」主體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 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移轉應在「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即乙與丙間),而非甲與丙間。
C✕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4款,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乙)與受益人(丙)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D✕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5款,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信託消滅時的財產流向,考選部最愛考「誰移轉給誰」。關鍵是要看信託存續期間財產名義在誰手上:成立時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消滅時當然是受託人移轉給受益人,而非跳回委託人。自益信託(委託人自己當受益人)消滅時,土增稅減免的對象是「受託人→受益人」這段移轉,不是「委託人→受益人」。很多考生看到自益就以為委託人跟受益人同一人可以直接跳過受託人,但法律上信託財產始終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移轉主體不會因為委託人受益人同一人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