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6 年第 31 題單選題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欲對積欠管理費用的區分所有權人乙行使權利,甲在訴訟上得否為原告?
A得,因為甲有權利能力
B得,因為甲有當事人能力正確答案
C不得,因為甲無權利能力
D不得,因為甲並非法人
B正確答案
管委會非法人無權利能力,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當事人能力,得為訴訟當事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得為原告或被告。訴訟上只要有當事人能力即可,不以有權利能力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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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委會非法人無權利能力,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當事人能力,得為訴訟當事人。
記口訣:管委會「無權利能力、有當事人能力」→ 可告人也可被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管委會不是法人,無權利能力。結論雖為「得」但理由錯誤,屬於「對的答案配錯的理由」陷阱。
B✓ 正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得為原告或被告。訴訟上只要有當事人能力即可,不以有權利能力為必要。
C✕
管委會確實無權利能力沒錯,但訴訟法上只要有當事人能力即可為原告,故結論錯誤。
D✕ 陷阱
管委會確實不是法人,但非法人團體依法仍可能有當事人能力,不能因非法人就否定訴訟地位。
權利能力 vs 當事人能力
| 項目 | 權利能力 | 當事人能力 | 管委會 |
|---|
| 意義 |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 得為訴訟當事人 | — |
| 主體 | 自然人、法人 | 含非法人團體 | 非法人團體 |
| 管委會 | 無 | 有 | 可告可被告 |
本題陷阱在於把「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混為一談。考生容易認為沒有權利能力就不能打官司,實際上民訴法承認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更明文賦予管委會訴訟當事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