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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身障土地法大意10627單選題

甲與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妻乙、女兒丙、養子丁共同繼承原本甲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乙與丙則擅自將該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於戊,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A符合,因為得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正確答案
B不符合,因為違反現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
C不符合,因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是民法的例外規定(特別規定),而例外解釋應從嚴
D不符合,因為丁的財產權應予保障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公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得處分公同共有物,以促進共有物有效利用。

為什麼答案是 A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

考點:土地法第34條之1考點: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考點:公同共有物處分考點:少數共有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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