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妻乙、女兒丙、養子丁共同繼承原本甲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乙與丙則擅自將該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於戊,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A符合,因為得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正確答案
B不符合,因為違反現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
C不符合,因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是民法的例外規定(特別規定),而例外解釋應從嚴
D不符合,因為丁的財產權應予保障
答案與詳解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