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 A 基地租給乙建築房屋,3 個月後,乙得否請求甲會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A得,因為土地法的規定並非均為強行法正確答案
B不得,因為乙單獨申請登記即可
C不得,因為甲得行使時效抗辯權
D不得,因為特別法(土地法就此有 2 個月期間的規定)優先於普通法(民法)
答案與詳解
正解。土地法第102條雖規定租地建屋應於訂約後2個月內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但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此非強行規定,逾2個月仍得請求會同辦理地上權登記,故乙3個月後仍可請求。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