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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身障土地法大意10624單選題

甲、乙、丙、丁、戊等 5 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應有部分正確答案
B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戊的應有部分
C丁的先買權客體為 A 屋全部
D丁無先買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多數決出賣共有物全部時,同意出賣者實質上是賣自己的持分並「代為處分」他人持分。因此,他共有人的先買權客體僅限於「同意出賣者」的應有部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及實務見解,部分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全部時,實質上是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並依法「代為處分」不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因此,丁的先買權客體僅為同意出賣者(甲、乙、丙)的應有部分,本選項正確。

考點:先買權客體考點:代為處分權考點:先買權範圍考點:先買權保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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