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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624單選題

甲、乙、丙、丁、戊等 5 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應有部分正確答案
B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戊的應有部分
C丁的先買權客體為 A 屋全部
D丁無先買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1出賣共有物全部時,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客體僅限於同意出賣之共有人的應有部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實務與執行要點,部分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全部,他共有人優先承購客體僅限於同意出賣者(甲乙丙)之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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