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6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優先承購權客體考點:未同意者持分
甲、乙、丙、丁、戊等 5 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應有部分正確答案
B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戊的應有部分
C丁的先買權客體為 A 屋全部
D丁無先買權
A正確答案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1出賣共有物全部時,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客體僅限於同意出賣之共有人的應有部分。
逐選項解析
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客體✓ 正確
正確。依實務與執行要點,部分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全部,他共有人優先承購客體僅限於同意出賣者(甲乙丙)之應有部分。
B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戊的應有部分未同意者持分✕ 錯誤
錯誤。戊並未同意出賣其應有部分,自非優先承購權之客體,丁無權優先承購戊的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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