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等 5 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應有部分正確答案
B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戊的應有部分
C丁的先買權客體為 A 屋全部
D丁無先買權
答案與詳解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及實務見解,部分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全部時,實質上是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並依法「代為處分」不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因此,丁的先買權客體僅為同意出賣者(甲、乙、丙)的應有部分,本選項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