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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429單選題

有關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運作,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30 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正確答案
B裁決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該項期間屆滿後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C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
D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A 選項錯在「行政訴訟」,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爭議屬私權爭議,應提「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爭議(雇主對勞工的解僱、降調等私權行為)所為裁決,當事人應於30日內提起「民事訴訟」,非「行政訴訟」。此為本題答案。

考點:私權爭議救濟考點:法院審核程序考點:不予核定通知考點:撤銷之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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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