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牙醫師(二)牙醫學(六)(包括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114 年第 79 題單選題
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病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病歷首頁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即可
B若發生醫療糾紛,可在病人複製病歷前,儘快補述病歷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
C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簽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塗改去除,不得畫線
D病歷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其他應記載事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醫師法第12條明定病歷應載明就診日期、主訴、檢查、診斷、處置等項目,D 完整涵蓋法定內容。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整對應醫師法第12條第2項: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其他應記載事項,為標準法條文字。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醫師法第12條明定病歷應載明就診日期、主訴、檢查、診斷、處置等項目,D 完整涵蓋法定內容。
看到「病歷內容應載明」且列出就診日期、主訴、診斷、處置 → 直接選 D,這就是醫師法第12條第2項原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病歷首頁除姓名、出生年月日外,還需記載性別、住址、電話、職業、病歷號等基本資料,僅寫姓名與生日不符法定要件。
B✕ 陷阱
事後補述病歷屬偽造或變造文書,違反醫師法與醫療法,且醫療糾紛時更不得竄改,反而會加重責任,絕非「維護權益」。
C✕ 陷阱
醫師法第12條規定增刪處應簽名簽章並註明年月日,但刪改「不得塗去」,而是以畫線方式保留原字跡可辨識。本選項把規則完全顛倒。
D✓ 正確
完整對應醫師法第12條第2項: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其他應記載事項,為標準法條文字。
醫師法第12條病歷記載要點
| 項目 | 內容 | 常見陷阱 | 正確做法 |
|---|
| 首頁資料 | 姓名、生日、性別、住址、電話、職業等 | 只寫姓名生日 | 完整基本資料 |
| 病歷內容 | 就診日期、主訴、檢查、診斷、處置、其他 | 漏項 | 六大項齊全 |
| 增刪規則 | 簽名簽章+註明年月日 | 直接塗掉 | 畫線保留原字跡 |
| 事後補寫 | 嚴格禁止 | 糾紛時偷改 | 即時記載不得竄改 |
C 選項是最經典陷阱:把「不得塗去、應以畫線」硬拗成「應塗改去除,不得畫線」。醫師法設計畫線規則就是為了讓原字跡可辨識以防竄改,方向剛好相反,考生粗讀很容易被騙。
牙醫學(六)(包括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