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護理師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106 年第 56 題單選題
末期病人於意識清楚時,曾口頭表示臨終時不希望接受心肺復甦術,但尚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時,便發生意識不清,當病人出現呼吸停止時,病人的母親因為不捨,要求醫師插上氣管內插管及呼吸器,此時病人 20 歲的女兒到院時,希望能依照父親的心願撤除氣管內插管、呼吸器等維生處置,依據臺灣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因病人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故無法撤除
B病人父母的法律位階高於女兒,故遵照病人母親的意見
C女兒可以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後撤除正確答案
D親屬達成一致的共識後,召開倫理委員會後決定
C正確答案
末期病人未簽意願書時,最近親屬可簽署DNR同意書,女兒為一等血親卑親屬,順位優於父母。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女兒(成年子女)為最近親屬中順位較前者,可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得撤除已施行之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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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末期病人未簽意願書時,最近親屬可簽署DNR同意書,女兒為一等血親卑親屬,順位優於父母。
記住安寧條例最近親屬順位:配偶 → 成年子女/孫 → 父母。子女優先於父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未簽意願書不代表無法撤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病人未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時,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
B✕ 陷阱
錯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最近親屬順位中,成年子女順位高於父母。並非民法扶養或繼承順位,考生常搞混。
C✓ 正確
正解。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女兒(成年子女)為最近親屬中順位較前者,可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得撤除已施行之維生醫療。
D✕
法律已明定親屬順位,順位在前者之意思表示即可,不需全體共識,也不需召開倫理委員會。倫委會通常用於爭議或無親屬情況。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最近親屬順位(第7條)
| 順位 | 親屬 | 說明 |
|---|
| 1 | 配偶 | 優先於所有血親 |
| 2 | 成年子女、孫子女 | 本題女兒在此順位 |
| 3 | 父母 | 順位在子女之後 |
| 4 | 兄弟姊妹 | |
| 5 | 祖父母 | |
| 6 | 曾祖父母、三親等旁系血親 | |
| 7 | 一親等直系姻親 | |
安寧條例的親屬同意順位跟民法繼承順序完全不同。當病人沒簽意願書,最近親屬可代簽DNR,但順序是「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很多人直覺認為父母輩分高應該優先,但法條明定成年子女(一等血親卑親屬)排在父母(一等血親尊親屬)前面。判斷關鍵是「同為一親等時,卑親屬先於尊親屬」,因為子女通常更了解病人晚近意願。這跟民法扶養義務或繼承順序都不一樣,是獨立的安寧決策順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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