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護理師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111 年第 72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
A曾經販賣毒品,並且經過判刑確定者
B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正確答案
C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
D因特殊事件,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
B正確答案
依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辦法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年完成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再發給);毒品犯罪、廢止證書或身心不能執業皆不得發照。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辦法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每6年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120點,符合規定即可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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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辦法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年完成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再發給);毒品犯罪、廢止證書或身心不能執業皆不得發照。
看到「毒品」、「廢止證書」、「身心不能執業」都是不得發照的消極資格,只有「依相關辦法完成繼續教育120點」是更新執照的積極條件。
逐選項分析
A✕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法不得發給護理人員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自然無法取得執業執照。
B✓ 正確
依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辦法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每6年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120點,符合規定即可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再發給)。
C✕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組成小組認定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護理人員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情形
| 項目 | 說明 |
|---|
| 廢止證書 | 經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 |
| 廢止執照未滿一年 | 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
| 身心狀況不能執業 |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組成小組認定者 |
考生需區分「護理人員證書」與「執業執照」。證書是資格證明,執照是執業許可。若證書被廢止或身心狀況不允許,皆無法取得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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