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定之
B得由服務機關以職權命令定之
C應由法律定之,方符合憲法意旨正確答案
D得由各機關以獎懲基準定之
C正確答案
大法官解釋(釋字491號)明示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涉及重大不利處分,屬法律保留事項,須以法律定之,不得僅以命令規範。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釋字491號解釋意旨,免職涉及公務員身分之重大不利益處分,其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方符憲法正當程序與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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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官解釋(釋字491號)明示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涉及重大不利處分,屬法律保留事項,須以法律定之,不得僅以命令規範。
記住「免職=剝奪公務員身分」→重大基本權限制→法律保留原則→答案必為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施行細則屬於行政命令位階,免職涉及公務員身分喪失,不得僅以細則規定其構成要件。
B✕
服務機關職權命令位階更低,更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C✓ 正確
依釋字491號解釋意旨,免職涉及公務員身分之重大不利益處分,其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方符憲法正當程序與法律保留原則。
D✕
獎懲基準屬機關內部行政規則,效力層級不足以規範剝奪公務員身分之免職要件。
公務員懲處效力層級對照
| 規範類型 | 位階 | 得否規定免職構成要件 |
|---|
| 法律 | 最高 | 可以(憲法要求) |
| 法規命令(如施行細則) | 次之 | 不可規定免職實質構成要件 |
| 職權命令/內部規則 | 最低 | 不可規定免職實質構成要件 |
考生易誤以為考績細節與免職構成要件同屬技術性事項,可用施行細則或機關規定即可規範;實則免職涉及公務員身分喪失,屬憲法上重大不利處分,須以法律定之,不可與一般考核細節混為一談。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