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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0 年第 45 題單選題考點:停止執行之區辨考點:執行名義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強制執行程序,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其強制執行程序有停止之必要者,債務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以下停止執行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B撤銷訴訟判決確定後,如原處分經行政法院維持者,債權人得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C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執行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D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亦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普通法院受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中,債務人異議之訴由行政法院受理;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其餘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故選D。

逐選項解析

A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其強制執行程序有停止之必要者,債務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以下停止執行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停止執行之區辨✕ 易錯陷阱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範的是訴訟繫屬中或起訴前「原處分或決定」的停止執行,不是判決確定後強制執行程序的停止。判決確定後的執行程序,依第30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異議之訴等情形時,法院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選項套錯制度,敘述錯誤。
B撤銷訴訟判決確定後,如原處分經行政法院維持者,債權人得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易錯陷阱
撤銷訴訟中,原處分經行政法院維持,結果是駁回原告之訴。這種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生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原行政處分若需執行,由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程序處理,不是由債權人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本選項錯誤。
C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執行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易錯陷阱
D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亦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普通法院受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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