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經商的日本人丙購買名畫;但乙卻以120萬元之價格購買。甲以乙逾越代理權限為由拒絕支付,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負責。關於代理,因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B正確答案
涉外代理中,代理人與第三人間之代理權有無及範圍,依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法;無營業所則依行為地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代理人乙與第三人丙間之法律行為,乙無營業所,依行為地(高雄)法,故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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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代理中,代理人與第三人間之代理權有無及範圍,依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法;無營業所則依行為地法。
口訣:「對外看代理人」。本題代理人乙在高雄買畫(行為地),無營業所即依行為地法,秒選我國法。
逐選項分析
A✕
德國法為本人甲之本國法,並非決定代理人與第三人間代理權範圍之準據法。
B✓ 正確
代理人乙與第三人丙間之法律行為,乙無營業所,依行為地(高雄)法,故適用我國法。
C✕
日本法為第三人丙之本國法,國際私法上代理權範圍不以第三人本國法為準據法。
D✕
德國法與日本法皆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第3項所定之準據法,故不適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代理準據法)
| 關係類型 | 準據法順序 |
|---|
| 本人與代理人(內部關係) | 1. 基礎法律關係準據法
2. 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3. 代理人住所地法 |
| 代理人與第三人(外部關係) | 1. 代理人行為時營業所所在地法
2. 代理人行為地法 |
考生常將「本人與代理人內部關係」及「代理人與第三人外部關係」的準據法混淆。本題丙對乙起訴屬外部關係,應以「代理人」的營業所或行為地為準,而非看本人或第三人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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