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人甲在B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C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約以D國法為準據法,然而該契約未經公證。A國、B國以及C國均未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經公證,而D國法律則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經公證方能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行為地C國法正確答案
B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物之所在地B國法
C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依該契約之準據法D國法
D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符合行為地C國法與該契約之準據法D國法
A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法律行為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或依行為地法均可。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C國為行為地,C國法未要求公證,故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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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法律行為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或依行為地法均可。
方式要件採『選擇適用』:準據法 or 行為地法任一符合即有效。本題行為地C國不要求公證,故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C國為行為地,C國法未要求公證,故契約有效。
B✕ 陷阱
雖涉及不動產,但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對『法律行為方式』採準據法或行為地法的選擇適用,並未規定須依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第38條)適用於物權本身,非債權契約方式。
C✕
方式要件非僅能依準據法。第16條明文規定行為地法亦可,屬選擇適用而非強制專依準據法,故不能僅因D國法要求公證即認定無效。
D✕ 陷阱
第16條採『擇一有效』原則,非『雙重累積適用』。只要符合準據法『或』行為地法其中之一的方式要件即可,不需兩者皆符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法律行為方式
| 原則 | 例外(擇一) | 效果 | 理由 |
|---|
| 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準據法) | 依行為地法所定方式 | 兩者擇一符合即有效 | 便利交易、尊重當事人 |
考生常誤以為不動產必依『物之所在地法』(B選項陷阱),或誤以為方式要件須同時符合準據法與行為地法(D選項陷阱)。實則第16條對方式採『擇一有效』,且不動產之『債權契約方式』不受所在地法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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