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
B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C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D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救濟時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明定,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因聽證已具準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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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救濟時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記口訣:「聽證免訴願」——聽證程序已充分保障,無需再走訴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除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外,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舉行聽證,非以法規明文為唯一依據。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58、66 條,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聽證終結後若發現有必要,主持人仍得再為聽證(續行聽證),並非絕對不得再為。
C✕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主持人,法條並未強制要求均須具備『法制專長』,此為誤植要件。
D✓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明定,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因聽證已具準司法保障。
行政程序法聽證重點條文
| 條號 | 重點 | 關鍵字 | 常考陷阱 |
|---|
| §107 | 聽證之舉行:法規明文 or 機關認必要 | 二擇一 | 只限法規明文 ❌ |
| §57 | 主持人:首長或指定人員 | 無法制專長要件 | 硬加資格 ❌ |
| §58 | 預備聽證:整理爭點、證據 | 必要時 | 與續行聽證混淆 |
| §66 | 續行聽證:終結後仍得再為 | 主持人認必要 | 終結即不可再為 ❌ |
| §109 | 不服處分免除訴願 | 直接行政訴訟 | 仍須訴願 ❌ |
A 選項把『法規明文』當成聽證唯一發動要件,刻意漏掉『行政機關認為必要』這條路;C 選項則憑空為聽證主持人加上『法制專長』資格。這類在法條要件上『多加一點』或『少給一條路』是行政法最典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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