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不待國民申請,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正確答案
B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要件
C國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包含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時,全部均不得提供
D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到拒絕而不服者,不得單獨就該拒絕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A正確答案
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申請公開不以權利受損為要件,部分涉密可遮除後提供。
逐選項解析
A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不待國民申請,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 正確
B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要件✕ 易錯陷阱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者均得申請,不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為要件。此為與閱覽卷宗(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最易混淆之處。
C國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包含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時,全部均不得提供✕ 錯誤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資訊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者,應僅就該部分限制之,其他部分仍應公開(分離原則),非全部不提供。
D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到拒絕而不服者,不得單獨就該拒絕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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