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正確答案
B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之生理上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C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即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D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A正確答案
服替代役仍屬履行兵役義務的一種方式,並非免除兵役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替代役是兵役的一種替代方式(屬廣義兵役),申請服替代役是「履行」兵役義務,並非「免除」。釋字490號明確指出替代役制度是兼顧宗教信仰自由與國防需求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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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服替代役仍屬履行兵役義務的一種方式,並非免除兵役義務。
看到「免除兵役」四個字就要警覺:替代役≠免役,只是換個方式服役!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替代役是兵役的一種替代方式(屬廣義兵役),申請服替代役是「履行」兵役義務,並非「免除」。釋字490號明確指出替代役制度是兼顧宗教信仰自由與國防需求的設計。
B✕
正確。釋字490號認定男子服兵役是基於男女生理差異之合理差別待遇,不違反平等原則,也未違反宗教自由保障。
C✕
正確。為防衛國家安全,實施徵兵制國家以法律課予人民服兵役義務,屬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之體現。
D✕
正確。兵役法規定有痼疾、身心障礙或體格不合格者,得依法免役。這才是真正的「免除兵役義務」,與替代役概念完全不同。
本題最大陷阱:把「服替代役」包裝成「免除兵役」。替代役本質上仍是兵役義務的履行方式,只是不必拿武器。考生常誤以為「不用當兵=免役」,其實服替代役的人仍在履行憲法第20條的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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