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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454單選題

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機關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無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之權利,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B僅有原處分機關可以補正處分理由,其上級機關不得為之
C只要在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處分理由,均屬適法正確答案
D補正理由雖不足以支持原處分之合法性,亦不影響補正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程序瑕疵,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機關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補正,不得遲至行政訴訟階段才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明文規定,未記明理由之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選項稱可於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顯然違反法條明文,為本題錯誤選項(即正解)。

考點:補正之性質考點:補正之主體考點:補正之時點考點:補正之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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