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 2 年內撤銷之
B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
C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
D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顯然錯誤可隨時更正,更正本身非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更正僅是技術性釐清,並未創設、變更法律關係,故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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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顯然錯誤可隨時更正,更正本身非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誤寫誤算=隨時更正,不影響原處分效力,更正行為本身非新處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2年除斥期間是針對違法處分的「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與顯然錯誤的「更正」制度不同。誤寫誤算可隨時更正,不受2年限制。
B✕
誤寫誤算屬於輕微瑕疵,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處分仍為有效,只是得由機關更正,並非無效事由(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不含此)。
C✕ 陷阱
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於違法處分的撤銷或合法處分的廢止,與顯然錯誤之更正無關。顯然錯誤本就非處分真意,更正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更正僅是技術性釐清,並未創設、變更法律關係,故非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瑕疵處理三分法
| 瑕疵類型 | 處理方式 | 時間限制 | 法條 |
|---|
| 顯然錯誤(誤寫誤算) | 隨時更正 | 無限制 | 行政程序法§101 |
| 違法處分 | 撤銷 | 知悉起2年 | 行政程序法§117、§121 |
| 重大明顯瑕疵 | 無效 | 自始無效 | 行政程序法§111 |
行政處分瑕疵處理有三條路:無效、撤銷、更正。關鍵在於「更正」只處理顯然錯誤(打錯字、算錯數字),原處分效力從頭到尾都沒變,所以隨時可改、不必走撤銷程序、也不是做新處分。考生最容易搞混的是:看到要改就想到「撤銷有2年限制」,但撤銷是處理違法or不當的實體瑕疵,更正處理的是表面明顯錯誤。判斷口訣:如果是「任何人一看就知道寫錯」→更正;如果是「法律判斷有問題」→撤銷。更正既然不改變處分內容,當然不會另外創設新的法律關係,所以本身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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