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球場而遭否准
B主管機關於調查事實時,曾以書面通知甲陳述意見,之後廢止甲之聘僱許可
C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已舉行聽證,之後命令甲公司歇業
D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原則要給陳述意見機會,但第103條有例外。免職處分影響重大,務必給予陳述機會。
為什麼答案是 D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屬對公務員身分重大影響之處分,依釋字491號及實務見解,作成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及申辯機會,以符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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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原則要給陳述意見機會,但第103條有例外。免職處分影響重大,務必給予陳述機會。
看「是否已給過程序保障」或「是否為申請案」→ 申請駁回/已聽證/已書面通知者免;免職等重大處分則必須給。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申請案遭否准屬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或實務認為申請人於申請時已有充分陳述機會,毋庸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 陷阱
主管機關已以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保障已踐行,之後作成廢止處分時無須再重複給予陳述機會。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款,已舉行聽證者,毋庸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聽證程序比陳述意見更嚴謹,當然吸收。
D✓ 正確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屬對公務員身分重大影響之處分,依釋字491號及實務見解,作成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及申辯機會,以符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免陳述意見例外(常考)
| 款次 | 情形 | 本題選項 |
|---|
| 1款 | 已舉行聽證 | C |
| 5款 | 事實客觀明白/申請駁回 | A |
| 已踐行 | 已書面通知陳述 | B |
| 例外之例外 | 免職等重大處分仍須給 | D ✅ |
本題陷阱在於 A、B、C 看似都是「作成不利處分」應給陳述意見,但其實都落入第103條免除事由。D 雖為公務員關係,但因涉及免職(剝奪身分),依釋字491號反而必須給予陳述機會,不得以特別權力關係為由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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