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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124單選題

某專業技術證照的發給,依相關法規規定,係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各項實作考試予以評分,後續再組成委員會決定及格分數與及格人數後,主管機關據以核發證照。經主管機關通知某甲,其為不及格而未發證照。甲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據以撤銷該處分之事由?

A委員會為決定時,實際出席之委員人數低於法定應出席人數
B學者專家於實作考試評分過程中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正確答案
C為實作考試評分之專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
D委員會就有關及格分數與人數的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考試評分屬判斷餘地,程序上不需給應考人陳述意見機會,故 B 非撤銷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與專業性,考生應考時本即為陳述(作答)過程,評分階段無須另給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亦將考試列為得不給陳述意見之例外情形。

考點:組織合法性考點:陳述意見例外考點:迴避義務考點:判斷瑕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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